第21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二十日前確定。
第22條 本會監事組成之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或停權,其所遺任期尚有二分之一以上時,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一人繼任之,任期不足二分之一時,應由監事會推派一人代理之。
第23條 本會選任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第24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秘書處下設政策部、組織部、文宣部、福利部、資訊部、教學研究部及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行政單位,各行政單位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及秘書若干人,另得視需要置研究員、組長各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
理事長提名前項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25條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主持內部行政會議,其應忠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指導監督會務人員並負工作考核之責。
秘書處之行政編制、專職人員名額、工作權責等事項之準則,由秘書長研擬經理事長核定後,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本會專職人員之聘用資格、待遇、工時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理事會議決之專職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執行之。
第26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7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分會會長、學校支會會長,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8條 本會於組織區域內設立下列分支機構:
一、分會:於本市所屬各行政區設置之,以一個為限;分會之會長由所屬學校支會推選產生。
二、學校支會:該校會員達3人以上時,依下列標準設置,以一個為限:
(一)會員人數為3至19人時,由會員推選一名支會會長。
(二)會員人數為20人以上時,由會員推選一名支會會長;會員人數每滿50人之倍數時,得置一名執行委員,至多2人,由支會會長遴聘之。
前項分支機構之設立、合併、裁撤、名稱及其轄區劃分調整;以及分會會長、學校支會會長、召集人之推選方式、任期、解任、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前項之分會會長、學校支會會長、,均由本會理事長任命,並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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