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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陸章 職權

第29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選任理事、監事。

三、罷免本會選任理事、監事。

四、審議本會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畫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五、議決與其他工會組織之聯合或合併。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爭議權之行使。

八、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除名。

九、議決本會各項事業及基金之創立。

十、依本章程規定議決本會內部規章。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30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

三、審議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四、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

五、團體協約同意權。

六、管理監督各分會及學校支會之運作。

七、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九、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十、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本會代表。

十一、涉及會員勞資糾紛之調處。

十二、本會所屬各項事業及基金之經營管理。

十三、議決其他與本章程規定或本會任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同意權之行使應由締結團體協約之支會會員議決通過後方得為之。

 

第31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三、審議會員之入會申請。

第32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

三、提名秘書長及其他會務人員,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並依理事會之決議繼任或代理理事長。

 

第33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執行概況。

二、審核年度收支決算。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停權處分。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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