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本會會員資格: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所屬之專任及代理教師(含私立幼兒園教師)、公立幼兒園之教保人員、非具公務員身份之職員、工及退休教師、校長、職工,均得申請加入。
第9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程序如下: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含會費授權轉帳扣繳同意書),送交本會所屬學校支會或分會並繳交入會費。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正式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10條 會員依本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及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11條 會員依本章程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之。
第12條 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有違反本章程第十條之情事或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之言行,查明屬實者,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理事會應移送監事會議決予以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13條 會員連續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本會書面定期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員如為本會會員代表、當然理事及選任理、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會員未繳會費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視同出會。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重新繳交入會費,經常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一年,追補之會費得於半年內以分期方式繳清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14條 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5條 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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