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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提問3:法規說明

 ※ 提問3 劉:請副主委說明工會法、團體協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者之間的相關性。 

 

 

潘  回應:

 

    任何機構本來在其專業領域,有它相關的規範時,那就根據相關的主管機關的規範去處理,也就是說教師透過教師工會去跟相關的主管機關去談裡面的相關規範。至於外部方面,假如將來發生勞資爭議,我們在那個地方有相關的規範。我特別要說明的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處理法之間是有所謂的區隔性。區隔性是什麼呢?是說你組了工會,並不表示你就可以在團體協商中就全部內容進行全面協商,也不表示所有的爭議權都可以拿到。在世界各國都會根據其相關的發展背景和國情來做制度上的規劃。舉例來講,在美國公立學校教師是不可以罷工的,很多州規範教師不能罷工,但是他的協商權,就看相關州或聯邦的法令規定,提及到底那些可以協商,那些不能協商,這都是可以再檢討的範圍。
  簡單講就是說,因為工會法基本上只影響到你個人或個別,所以開放幅度應該是最大的。可是碰到協商的時候,就牽涉到另外ㄧ方的當事人,所以在法律的法制上來說,你跟另ㄧ方當事人有關係,就必須要有某些程度上的規範,特別是公立的機構。以公立學校來講,因牽涉到國家的法治,還有大多數的納稅義務人,所以他們的規範可能要更嚴謹。但如果牽涉到第三塊,就是勞資爭議這部分又要更嚴謹,為什麼呢?因為牽涉範圍不光只是跟對方的關係,更牽涉到所謂「stakeholder」的當事人,就是其他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所以它的規範會更嚴謹,這就是為什麼這三個法之間,有一定規範基礎的地方。
  在這種思考下,比如說教師工會如果能籌組起來,那麼在教育部相關的內規方面,是可以去向教育部談的問題;但是如果牽涉到勞資爭議的部份,也就是在協商上發生爭議的時候,那是我們必須介入來處理的事情,所以我想是很清楚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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