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一般諮詢及法律服務收費辦法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一般諮詢及法律服務收費辦法
102.01.29第二屆第六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會員、非會員、停權會員之一般諮詢及法律
服務事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會員」係指未加入本會,或曾加入本會後再出會、退會、被除名者;
「停權會員」係指本會會員逾期繳費,經本會處以停權處分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諮詢」為向本會詢問教育相關法令、函釋、個人工作權益事項等規
定及建議者;「法律服務」係指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
本會協助處理者。
第四條 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服務之專任教師及職員工,自加入本會後均按時繳
費之會員,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第五條 「非會員」請求本會協助時,「一般諮詢費」為每人每次新台幣陸仟元整,「法律服務
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六條 「非會員」自繳費加入本會之次日起 90 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一般諮詢及法律服
務之權利。唯本會組織區域內之當學年度初任或調任本市教育產業工作者除外。
前項非會員於繳費入會之次日起 90 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
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一般諮詢費」每人每次新台幣
陸仟元整,「法律服務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七條 「停權會員」請求本會協助時,應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繳清會費後
復權,並自繳費之次日起 30 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一般諮詢及法律服務之權利。
前項停權會員於繳費復權之次日起 30 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
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一般諮詢費」每人每次新台
幣叁仟元整,「服務費」每人每件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八條 本會與學校締結之團體協約,非會員及停權會員欲適用者,其協商服務費之收取依該
團體協約內容所定之金額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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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諮詢及法律服務收費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