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_20140822教育前線報告(大學自治權與教師工作權該如何取捨?)(第33期).pdf[385957位元組]
電子報內容如下:
大學自治權與教師工作權該如何取捨?
103年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一起有關大學教師評鑑申訴案,提供參考。
案由:
○教師,因不服○大學對其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的決議,向校內申評會提出申訴,校方駁回該師的申訴案,因此○教師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案。
評議主文:
再申述有理由。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均不予維持,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另為適法之處置。
主要爭議點:
該大學在100年○月○日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通過該校教師評鑑辦法,另,經由該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學校教師評鑑準則。新的評鑑辦法修訂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學生經營」四項門檻,且校方將教師從事招生活動與招生成果作為學生經營項目評鑑的門檻,○教師因此評鑑不通過。
評議理由簡述:
1. 依大學法規定,雖然大學辦理教師評鑑屬大學自治範圍,理當尊重。但大學教師評鑑關係到教師工作權,除了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法律規定之外,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條所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精神,規範應明確化。
2. 按大學法第21條規定,大學為維持或提升教學水準,雖可自行訂定較嚴知學校章則,但其規定之訂定、修正與實施,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並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查本次再申訴人100學年度之教師評鑑,是依評鑑當時學校校務會議100年○月○日修正之教評辦法及學校行政會議100年○月○日修正之教評準則來辦理。而本件依據之學校教評準則,是規範教師評鑑之計分方式、計分標準、計分項目等,是教師評鑑的重要項目。又本準則僅由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並未經學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與大學法之規定不符。
又學校將招生活動與招生成果作為學生經營項目的門檻,與大學法之立法旨意不符,亦逾越大學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評鑑範圍,殊難合法。
教師評鑑問題多,大學各校在執行教師評鑑的過程應透明,且相關規定應詳細、明確。相關辦法的制定會影響教師工作權益,非一般原則性的約束,理應獲得校務會議同意,方具有正當性。會員教師遇到相關爭議,可尋求相關申訴管道或與本會法律諮詢服務,以爭取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