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教師法修法,極有可能在本會期立法院成為攻防焦點,教育人員對修法方向表達疑慮不讓人意外,比較值得討論的是,就連教師組織(主要是全教總)的修法因應策略,似乎也引起會員不同看法,值得進一步探究。
對全教總修法因應策略的質疑,主要有二:少數人決策、反對立場不夠強硬。
事實上,作為工會聯合組織,全教總因應教師法修法或教師評鑑入法的相關決議,均由代表各縣市工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合議,觀察歷次決議也都有其脈絡,就組織決議程序而言,並無少數人決策的問題。
至於組織決議是否足夠強硬?所提主張是否足以因應修法?則牽涉對本次修法的主客觀情勢分析,以及對國會修法程序的認識,需要深入討論才能釐清爭議。
從教育本質上反對教師評鑑 無任何妥協
應該看到,即便教育官員、校長、家長強力要求中小學教師必須接受評鑑,即便台灣社會瀰漫競爭、績效、管考等新自由主義思維,但基於對教育專業、對教育品質的堅持,從全教會時期開始,針對教師評鑑入法,教師組織自始就堅定站在維護教育本質的立場予以反對,多年來不斷透過記者會、新聞稿、組織文宣、政策說帖、國會遊說、舉辦國際研討會,揭穿教師評鑑可以提升教師專業與教育品質的迷思,迄今為止,反評鑑的鬥爭仍然持續進行中,未曾停止。
有人質疑全教總,反對教師法惡修不夠積極,做成的決議、提出的策略不夠專業,我們以為,在教師組織已然多元發展的今天,任何組織的作為無法迴避公眾與會員監督,必須要問的是,這些質疑全教總的聲音,可曾提出更為專業的政策論述?可曾做出更為有效的宣傳遊說?
簡單來說,最清楚全教總對教師評鑑的反對立場者,就是力推教師評鑑入法的教育部、校長協會、家長團體,如果要教育部選出一個影響教師評鑑入法的最重要因素,應該就是來自全教總的極力反對,就這個角度來說,全教總根本就是官方眼中阻礙教師評鑑入法的最大絆腳石,要說全教總的反對立場不夠堅定,絕非事實。
反對評鑑入法,但對國會修法不能沒有因應
想必有人要問,既然如此,為什麼不一路反對到底就好呢?
如果立法院因為教師組織的反對,就暫緩甚至停止修法動作,我們確實只需一路反對到底,問題在於,教育部從未因此停止修法遊說,就算教師組織堅決反對,立法院仍有可能將教師法修法排入議程。
要知道,從第5屆國會開始,教育部、特定立委對教師法修法,尤其是「降低專任教師在教評會的比例」、「要求中小學教師強制接受評鑑」等條文,一直表現出高度興趣。就行政部門而言,無論民進黨或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教育部,基本上均未曾改變;就立法院朝野黨團而言,部分委員在輿論裹脅下,也不時提出各種似是而非的言論。
分析起來,藍綠教育官員在教師法惡修上獲致高度共識,反映教育行政信仰的管理與績效主義根深柢固;至於立委不時發言支持教師評鑑,相當程度則是立委選擇順從主流輿論,不願挑戰社會偏見,以免流失選票所致。在這樣的態勢下,堅持反對惡修教師法的教師組織,面對各路要求修正的勢力集結,顯然不是一句「反對到底」就能化解的。
我們以為,無論組織運作、國會遊說都無法脫離這樣的政治現實,光是高舉「反對教師評鑑入法」的大旗,難以改變教育部與國會的修法進程,在教育部力推下,預判教師法修正草案,極可能在本會期進行實質審查,為避免屆時只審議官方單一版本,甚至因為沒有競爭對案而通過空白授權教育部訂定教師評鑑的條文,反出現對教育傷害最深的結果,全教總不能只停留在「反對教師法惡修」的階段,必須提出其他戰術性的反惡修策略,才能在一旦擋不住惡修時,將傷害降至最低。
準此,教師組織的首選仍然是力擋教師評鑑入法,但如果無力說服國會停止惡修,組織還是必須權衡內外情勢提出相應策略,這才是真正對台灣教育負責的態度。
權衡情勢提出對策
筆者完全理解,會員對組織的質疑是出於對教育發展的關心,然而,如果堅持反對到底意味著完全不能討論因應對策,甚至誣指參與討論者為「支持教師評鑑入法」,不僅有失公允,也無助未來修法的攻防。
期待會員可以理解,迄今為止,組織一樣堅定反對教師評鑑入法,反對官方惡修教師法,之所以被迫提出競爭版本,不是準備不戰而降,不是改變反對入法的基本立場,而是一旦法案排入教育文化委員會議程,開始進行實質審查時,可能出現授權教育部訂定評鑑辦法情形時,不得不有的因應備案。
就教育的長遠發展與反惡修戰略來說,教師組織明確反對官方的評鑑思維,惟就戰術層次而言,全教總將視未來修法攻防情勢,依組織歷次決議提出以下反惡修對策:
一、反對教師評鑑入法。
二、反對「空白授權」教育部單方訂定。
三、要求由教育部與全教總協商訂定教師評鑑版本。
四、明訂教師評鑑之程序、評鑑期程、評鑑結果之運用細節、不服評鑑結果之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與「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商後訂定之。
至於全教總所提教師評鑑協商版本,將恪遵以下原則,期能降低評鑑對教育發展的傷害,使評鑑回歸提升教師專業的主軸。
一、評鑑性質:明訂教師評鑑的性質為形成性評鑑,以教師之專業發展為評鑑目的,不作為教師獎懲、成績考核或聘任之依據。且其他凡擔任教學之人員或擔任評鑑之人員,均應比照該級教師接受教師評鑑。
二、評鑑方法與種類:明訂教師得由多種評鑑方式中擇一參加,如「教學觀察」、「教學檔案」、「發表演示」、「提出作品或展演」、「提出研究心得」、以及「其他符合教師評鑑派典的評鑑方式」,避免評鑑方式脫離教學現場。
三、評鑑人員之選定:受評鑑教師可選擇具資格的評鑑人員。
四、評鑑人與教學輔導人員:校長、擔任評鑑人員的教師,必須公開課堂接受教師觀摩。
五、救濟程序:明訂不服評鑑結果之救濟程序。
反惡修是確保教育專業的關鍵戰役
在當前主客觀情勢下,反對教師法惡修是一場艱困的鬥爭,未來立法院究竟做出反對教師評鑑入法?或是通過空白授權教育部自訂?既取決於總體社會角力結果,也取決於反評鑑入法一方的努力,教師組織沒有藉口,必須更加努力阻止教師法惡修的悲劇。
所有反對評鑑迷思的教育人員,也必須積極展開行動,除配合教師組織後續行動,更應加強與家長、各級民意代表的對話與溝通,須知,反教師法惡修,就是確保教育專業的關鍵戰役,為了台灣教育的長遠發展,所有教師都應該挺身成為捍衛教育專業的戰士。(20140319台灣立報教育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