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假」對工會發展的重要性
顏嘉辰/政策部政策研究員
從兩公約談起: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政府於2009年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的締約國超過全球國家數的80%以上,已是普世遵循的人權規範,臺灣締約後在人權保障上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中保障了勞動基本權,主張人人皆有權組織並選擇參與的工會。政府也因此放寬教師組工會的空間,雖仍未有完整的勞動三權,但在教師勞動人權上是有所改善的。因而在《工會法》第36條的保障下,目前教育局給予工會每週60節之會務假,並且在理事長協調各校及多位校長的善意支持下,理監事及幹部們得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
現況:在縣市合併後組成與「臺南市教師會」共生並存的「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後,目前工會以原有的台南縣、市教師會幹部為基礎,除例行之理監事會議、工會運作、勞資爭議調解、團體協約及參與教育局主辦各項會議外,亦主動辦理多項教師專業成長研習、兒童動畫研習、國際兒童電影節、學習共同體觀課議課等研習活動,這些都是工會本於專業團體及社會責任,為培植本市教育競爭力、提升教師專業能力所做之努力,也因此整體會員人數達到近萬人。
然而,上述相關活動的籌劃與辦理皆需具有高度教師專業者方能勝任,在工會中主要幹部皆以資深教師或能針對同一議題做長期且深入研究的專業教師為主,對教育政策及相關法令才能發揮監督並提出改善意見的功能,並以此達到為工會會員保障權利及為學生營造最佳受教環境之目的,也因此本會幹部的會務公假是本會辦理這些活動的基礎。而本會理監事及幹部亦經常多利用假日、下班後或無課務時請公假協助辦理,或有必須於他時請假者,幹部們亦妥適安排課務,所衍生之代課費用亦全由工會自行負擔,從未置學生受教權於不顧或增加學校之人事負擔。上述這些工作實非教育局每週60節會務假所能處理,未來若要持續維持工會運作之能量,除幹部仍須犧牲奉獻外,更合理的會務假爭取實屬必要。
澄清:近來蔡育輝議員屢次質疑工會幹部會務假的必要性,甚至要求許理事長到議會備詢,否則無法通過教育局預算。會務假對健全工會運作至關重大,議員所得資訊過於片斷,無法完整呈現本會自成立以來,為改善教育及促進會員福利之貢獻,但工會感謝蔡議員對教育的關心,讓會務假一事浮上檯面,讓社會大眾對《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有更多的認識。真理越辯越明的,如果能藉由此事件讓社會大眾理解教師勞動人權、合法組工會及工會幹部們在有限的會務假時數內主動爭取師生權益、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等工作,未嘗不是好事一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