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6期 發報日期:108年11月11日星期一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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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權益】109年起所得稅申報得減除研習進修課程、教材及參考書籍費用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本次將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規定費用核實減除,財政部依據授權於108年11月8日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說109年5月老師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於報稅年度有因職務所需支出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得在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內核實減除。
本案經全教總於108年8月15日發函表示「教師自費參加各級學校所辦理之研習進修」(進修訓練費)都應該被認列,感謝財政部採納本會建議。除此之外,老師因職務所需所採購的教材及參考書籍(職業上工具支出),得在報稅年度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內核實減除,目前財政部正在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已於賦稅署網站設置專區,供老師上網查閱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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