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9期 發報日期:108年6月20日星期四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文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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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及子法修訂逐步回應本會之主張
文/陳杉吉(全教總特教委員會主委)
本會鑑於基層學校教師反應,特於2016年進行特殊教育待解決問題調查,結果反應出教育現場有「特殊教育評鑑、生師比、鑑定安置、支持系統、課綱訂定及配套措施、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畫、特殊教育學校轉型」等教師關心之重大問題面向,其中有關於「支持系統」項度歸納問題,包括:特教經費不足、師資不足、相關資源不足、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時數太少、助理人力或是時數不足、普通班教師特教知能不足、行政人員特教知能不足、家長對教養特殊孩子知能不足、普通班安置特殊生酌減人數問題、排課困難、文書作業量太多,以及行政支持不足等問題。本會將調查結果反應至國教署,並參與多次會議進行討論。
近期特殊教育法及子法修法已逐漸回應本會過去的主張,相關條文如下:
一、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法源依據:特殊教育法增列第14條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二、明訂特殊教育學校組織:特殊教育學校並不屬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之學校類型,特殊教育法第26條增列第2-5項解決本問題。
三、重視融合教育實施及支持系統:特殊教育法增列第28條之1為增進前條團隊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主管機關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四、特教評鑑改善:特殊教育法第47條修訂:「(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五、《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於108年5月8日修正發布。基於特殊教育學校招收之學生障礙程度日趨嚴重,特殊教育學校每班應置教師助理員,另為促進與維護身心障礙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增加可配置專任輔導教師的空間。
完善的法規訂定,有賴教學現場教師的專業經驗提供,方不致於流於理想與空談,各主管機關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9 條規定應請同級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相關子法,尤其是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之訂定及學校評鑑納入特殊教育部份,更應以學校整體校務運作為基礎進行整併評鑑項目,並修訂相關評鑑辦法條文,以減少文書作業,以實現融合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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