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6期 發報日期:107年5月2日星期三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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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實際服務年資,得採計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一事
全教總於107年4月13日函文教育部,要求釋明關於教育部107臺閩介聘要點107 年 4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034940 號之備查函,說明段二所稱服務要點一案,說明段三:「有關本年度教師申請介聘年資採計部分,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教育部107年5月2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70042073號函回復全教總,說明段三略以:「三、審酌106年通過施行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第3項有關專任教師申請介聘服務年限限制之規定,『前項所稱實際服務6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年。』為符應修法之比例原則,併同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之精神及保障學生受教權之衡平性,爰本部前於本年4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34940號函說明,本年度教師申請介聘年資採計部分,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2學期。」
107年臺閩介聘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期限在即,並隨之進行各縣市小組辦理申請人積分審查。全教總提醒具有相關情事之教師知悉,以利本年度介聘之申請。
附件:
1.全教總1070413函
2.教育部1070502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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