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第1390期會員快訊】本會加入「台灣拒菸聯盟」,推動「菸害防治法」符合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本會加入「台灣拒菸聯盟」】連署支持政府推動符合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規範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聯盟包括以下團體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台灣癌症基金會、台灣護理學會、台灣癌友單車運動協會、無喉者復聲協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張老師基金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失智症協會、董氏基金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拒菸團體對於政府預告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建議及說明
33年前由臺灣民間開啟了菸草戰爭,我們從來都不曾像歐美國家那樣高達半數成年人吸菸,甚至在民國86年我們就有「菸害防制法」,可說是當時國際菸害防制的模範生;我們的立法院也在94年批准通過世界衛生組織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FCTC),爾後96年「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可惜當時只有部分符合FCTC規範,台灣現行菸害防制法依照歐盟的評分標準為69分,而此次民間支持政府的修法目標是努力將台灣的菸害防制提升至80分,以積極預防青少年吸菸、保障健康人權、抗衡菸商行銷!
一、包含酒吧、夜店在內的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
世界銀行指出,完整且落實的無菸政策將有助於降低菸草總消費量4%~10%。在國際的菸害防制評比中,台灣無菸環境一直是最弱的,因為我們的旅館、商場、餐廳還允許設置吸菸室;而下午9點以後開始營業且18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未禁菸,且因這項「特別」規定,導致KTV無法禁菸、很多場所9點後自動成為可以吸菸的場所…;半戶外開放的空間規定更是寬鬆。
台灣的酒吧、夜店未禁菸,民間團體透過儀器實測發現,其二手及三手菸害產生的PM2.5,比環保署公布的空污紫爆值高12倍!工作者及消費者的健康人權遭受嚴重侵害。而台灣的旅館、商場等還允許設置吸菸室,雖然吸菸室是依照歐盟的標準,要求獨立空調、獨立隔間、負壓設置等,但已有媒體發現賣場、五星級飯店的「吸菸室」竟然等同「毒氣室」。
包含愛爾蘭、挪威、瑞典、英國、紐西蘭、義大利、西班牙、香港及澳門等,全球已有44個國家或地區執行酒吧在內的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以保障人民免於二手菸、三手菸危害的健康人權。此次政府提出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的規範,是保障健康人權的第一步。
二、菸品容器正反面印製85%警示圖文並採素面包裝
WHO指出,印製大幅的菸品容器健康警示圖文是一種具經濟性、高曝光率,又能直接觸吸菸者的宣導方式。全球已有105個國家或地區通過執行菸品容器印製警示圖文的政策,而台灣警示圖文面積只需印製35%,全球排名倒數第六名。鄰近的尼泊爾、泰國、印度等國的警示圖文面積皆超過85%,香港的立法局也正在審議將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印製面積提高至85%;另外,澳洲政府除規定印製82.5%警示圖文外,2012年已經就執行統一底色(土綠色)與品牌字型的素面包裝,且英國、愛爾蘭、法國等多國也都接連實施。此次政府提出85%警示圖文及素面包裝是符合國際趨勢,雖然跨國菸商陸續對各國政府提出侵害商標及智慧財產權的訴訟,企圖干預司法的判決,但目前為止各國法院都判菸商敗訴。
三、政府禁止菸草產業的具名贊助並增訂累犯罰則,還應同步加重菸商違規廣告、促銷及贊助的罰則
在台灣菸草業營收總金額每一年超過新臺幣1,800億元。相對於此,現行菸害防制法僅規定罰鍰500萬元~2,500萬元。要能成功裁罰一件菸商的違規案件都是相當的不容易,7年來因熱心民眾的參與及舉證,菸商違反菸害防制法才能成功裁罰26件,總金額約1.3億元,但這對菸商毫無遏阻之效。為積極遏止菸商的違規廣告促銷,政府提出禁止菸商具名贊助並恢復1997年時的菸害防制法規定,對於3次違法廣告促銷之菸商,將停止其製造、輸入1年~3年,但除此之外,我們建議還應該將現行罰款至少加倍為1,000萬元~5,000萬元,以杜不法。
四、政府禁止危害年輕人的加味菸,不能只禁止販賣、展示,需要同步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展示,才不致徒增執法困難
菸商為了吸引青少年吸菸,紛紛製造行銷按壓濾嘴中的晶球可以變換果香、薄荷等各種口味的加味菸品,藉以激發青少年的好奇心,也塑造吸菸如玩樂的幻象。此次修法政府擬禁止加味菸的販售及展示,以免加味菸成為青少年的入門菸,民間團體以為對於危害年輕人的加味菸一定要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售及展示,從源頭管起,這樣才不會徒增執法困難。
五、政府將電子煙同納菸害防制法管制外,也需把電子煙視同「菸品」管制,讓民眾明確了解電子煙就是有害菸品的一種
新興的電子煙已經被跨國菸商成功塑造為非傳統菸品且是無害之商品。由於電子菸沒有經過燃燒,沒有一般菸品吸食產生的臭味,加上都被添加各類香料,然任何形式的電子菸產品,都有健康風險。政府此次修法已將電子煙的吸食行為納入管制,民間建議還應將電子煙視為「菸品」加以管制,如此電子煙商才無法以「電子煙不是菸」的說法誤導大眾。
六、依照「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5.3條的規範,應明文禁止菸商干擾菸害防制政策
根據國際的經驗,各跨國菸草公司都會藉由各商會的名義干擾政府的菸害防制政策。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5.3條明文規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菸草控制方面的公共衛生政策時,應防止該等政策受菸草業的商業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響」。我們建議應將這樣的文字明文修訂在菸害防制法中,明確制止菸商干擾菸害防制政策。
七、將禁菸年齡提高至與民法成人定義相同的二十歲
據美國國家醫學研究所2015年的報告顯示,若法令規範年齡限制提高至19歲,吸菸率下降3%;若提高至21歲,吸菸率下降12%;若提高至25歲,吸菸率下降16%。例如,美國加州去(2016)年底已將合法吸菸及購菸年齡提高至21歲。
為使我國未成年人延遲接觸菸品,免於菸品危害,我們建議將禁菸年齡提高至二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