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新聞稿》發稿日期:2017年3月30日
年金訊息 2017-03-30 · 陳葦芸 · 年金專區 · 人氣:2176
《全教總新聞稿》發稿日期:2017年3月30日
行政院年改方案出爐 全教總認為猶有不足 呼籲國會採納全教總修正建議
今年1月19日年改會公布官方備選方案後,全教總第一時間就年改會版本多所批評建議,並持續對行政院、銓敘部、教育部等行政機關進行遊說。經過這一段時間的努力,目前行政院年改方案出爐,有值得肯定,亦有不足之處,呼籲國會朝野黨團採納全教總修正建議,落實基金永續、世代共榮的年改目標。
針對行政院版本,全教總意見如下:
一、值得肯定部分
1.繼續維持「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之規定。(第8條第1項)
年改會方案原擬取消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經全教總要求保留,本次法案仍維持原規定,以確保國家應盡之責任。
2.改革節省經費全數倒入退撫基金。(第40條)
原年改會方案,僅中央優存節省經費倒入退撫基金,而全教總一再主張改革不是讓政府得利,所有經費均應回歸公教退撫基金。政府有聽到全教總呼聲,本次法案規定系「政府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如此可望延長退撫基金年限,甚至解決財務破洞。
3.退休起支緩衝期調整。(附表二)
對於中小學教師退休年齡,全教總一再主張,應從75開始逐年加1到85,即可退休起支。目前方案就緩衝期部分採納全教總主張,惟退休起支年齡猶待調整,全教總建議教育人員起支85制(年資+年齡)。
4.遺屬年金維持二分之一。(第45條)
原年改會方案將遺屬年金調降為原退休金之1/3,全教總遊說宜維持現行規定,行政院方案維持二分之一。
二、後續應調整部分,呼籲國會採納全教總修正建議
1.所得替代率造成年資不公,應往上做調整。(第37條,附表一)
行政院方案的所得替代率限制造成年資越久,扣減比率越高。這和鼓勵久任,延後退休年齡的做法背道而馳,因此,年資較長之替代率應往上調整,力求公平。
2.教師退休起支年齡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第32條)
依民調顯示,55歲是社會大眾對教師年紀接受度的上限。且從師資新陳代謝和校園人力考量,中小學教師退休起支年齡改為85制(年資+年齡)較為合宜。
3.已退、在職標準不一,應維持一致。(第28條)
年金改革應採取公平一致標準,但行政院方案卻是對已退、在職採取不同標準,有違公平性,應採取同一標準。如:用最後本俸計算給付、仍發給補償金。
4.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不明確。(第67條)
行政院方案對於月退休金調整機制,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調整。此一授權並無明確調整公式,將導致行政院、考試院權力過大,且讓已退者退休金處於不明確狀態,全教總要求務必將調整公式說清楚並入法,否則堅決反對此一不明確之授權。
5.不適任教師處理宜回歸教師法。(第22條至第24條)
行政院法案將不適任教師處理結果入法,固然有助於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但相關規定本應於教師法中明定,卻在退休撫卹條例中「暗度陳倉」,此種偷渡做法極為不妥,宜回歸教師法做規定。
6.修法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亦應採計。(第8條第4項)
育嬰留職停薪系為了提高生育率而設計,當初在明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時,就應該一併調整退撫條例。當初的為德不卒,應該在本次修法中補足。
三、相關配套措施
除了目前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外,全教總認為其他相關法例應配合修訂的有
1.公保年金化不應併入所得替代率。
經過全教總的遊說,公保已回復一次領。因公保並無財務問題,且公保年金的給付率偏低,公保年金化並不會造成公保財務問題,因此選擇公保年金者,不應併入所得替代率計算。
2.退撫基金應另立新基金或分戶設帳。
全教總一向主張改革後應另立新基金,以避免年輕世代公教所繳退撫金填補過往潛藏債務。因此,改革後仍應另立確定給付制的新基金或採取分戶設帳的方式,讓年輕公教看得到希望。
3.退撫基金管理機制應加以調整。
退撫基金之管理宜在法令上鬆綁,讓基金投資更加彈性與多元,期能增加基金績效。
行政院法案出爐後,將送進立法院審理,全教總將提出相對應的法案,全力遊說朝野立委,呼籲國會採納全教總修正建議,以期本次年金改革能坐到公平合理、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