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水:官版年改的問題(七)──退休、在職能夠有兩套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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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影響層面廣大,對歷屆政府來說,為了營造改革的正當性,無不宣稱年改係為了基金永續、世代共榮,不過,對廣大受影響的國民而言,檢驗改革的指標卻是再簡單不過:改革前後,個人退休權益有何不同?改革指標是否一視同仁?是否符合基本的公平正義?
比較起來,年金改革的幅度,無論深淺輕重,被改革者能否接受,相當程度取決於個別受雇者自身的主客觀考量,然而,一旦改革者設計的方案明顯有失公平、或是厚此薄彼,必定群起抗議,徒增社會紛擾。就這個角度來說,年改能否取得成功,關鍵就在於改革方案是否符合起碼的公平原則。
▋違反公平原則,必然導致爭議
以2013年馬政府改革版本為例,就有二處再明顯不過的差別待遇:其一,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圖利高階公務員,導致肥高官、瘦小吏現象;其二,給付率計算公式圖利大學教授,嚴重侵害公務員與中小學教育人員法定權益,造成繳費與給付不一致的爭議。
誠如所見,前揭兩項不符基本公平原則的改革措施,當時引起許多抗議,最終連國民黨佔多數的立法院都不願意背書,被馬總統視為歷史定位的馬版年改最後以失敗告終。現在檢討起來,馬政府改革方案嚴重背離起碼的公平原則,是導致2013年改失敗的主要原因。
檢視此次民進黨政府提出的年改方案,雖然不再出現馬政府之前的錯誤,卻又製造出新的問題。除了上週談到替代率上限衍生的爭議外,還有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竟然有不同的改革標準,幾乎所有的指標均對在職人員不公、不利。民進黨政府年改主事者若不儘快調整方案內容,必將重蹈馬政府失敗覆轍。
檢視官版年改內容,有關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改革指標,主要有以下幾點出現明顯的雙重標準:
一、退休金計算基準不公
延續2013年馬版方案,有關退休金計算基準,民進黨政府年改方案對已退人員並未調整,仍依現制採在職最後本俸計算,但對未達成月退休金條件的在職人員,卻逐年調降公保與退撫給與的計算基準。
1.公保養老給付的計算基準:方案實施的第1年為現行最後在職往前推算「10年平均俸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至最後在職往前推算「15年平均俸額」。
2.職業退休金給與的計算基準:方案實施的第1年,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推算「5年平均俸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至最後在職往前推算「15年平均俸額」。
依此設計,越年輕、年資越短、以及越晚退休的公教人員,所受影響程度越大。
二、年資補償金處理方式不公
公教退撫制度幾經沿革,所謂的「年資補償金」是指退撫新制實施後,為補償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因新制實施而減損月退休金,所訂定的補償措施。儘管有人質疑,補償金與18%優存「從優逆算」都是當年新舊制轉軌時偷渡的結果,但無論如何,「補償金」明訂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改革不應有雙重標準。
依政府備選方案,一樣是「補償金」,官版年改方案對已退人員與在職人員的規定又有不同。據稱,法案公布1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但已退休者不但不扣減原領年資補償金,選擇領月補償金的退休人員,還可依一次補償金的標準補發差額。
同為政府員工,方案對在職人員明顯不公,難怪引起抗議。
三、替代率遞減方式不公
依官版方案,自2018年改革上路後,有15年的所得替代率遞減過程。依此設計,明年退休者,享有長達15年的緩衝,直到退休後的第15年,退休所得才會降至最低。但對15年以後退休的人員,或目前工作年資20年以下的公教人員,將來一退休就將領取替代率下限的退休所得,等於完全沒有緩衝。計算標準不一,明顯歧視在職人員。
其實,依現行規定,純新制的公教人員給付項目僅剩下公保與退撫,所得替代率也已大幅降低,就算維持原制度不改,這樣的替代率也只是合理水平,並沒有過高的問題。遑論純新制人員自進入職場起,均依規定繳交公保保費與退撫基金費用,沒有享受過任何政府恩給,制度的錯誤更與之無關。然而,依官版備選方案,現職人員還必須多繳、少領、延後退,幾乎所有改革指標均對在職者、對年輕人不利,這樣能說是公平嗎?
人家總說,連強盜分配戰利品,都要講究公平正義。政府高舉公義大旗進行的年金改革,豈能如此坑殺在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