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年3月7日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協商 全教總提出建議
針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再度協商,本會意見如下:
一、保障教保員介聘如期進行:
原本是104年12月應三讀通過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為教保員可介聘之母法,本會認為若本會期條例未完成三讀,亦請立法院要求教育部應於今年5月啟動教保員全國介聘作業,給教保員回家的路,現在教保員若要更換工作只有辭職一途,此部份保障不足,是當初增設教保員職位之漏洞。
二、教保員取得準教師資格已有相關權益配套:
本會認為條例草案已兼顧幼照法施行前任職幼兒園之園長、教保員之工作權益,是否能繼續任職,園所之責任遠大於政府,且第九條已明訂,101年前即任職的教保員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証明書可替代幼教師,且亦有114年以前皆可進修的10年緩衝期,這已是極大的工作權益保障。因已有上述之完整配套,所以我們反對在此次修法期間再次處理教學演示或教育實習問題,破壞過去協商之共識。
三、應以勞動檢查提升教保人員之工作保障:
私立幼兒園普遍因工作條件差,造成流動率高,間接影響到托育品質,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教育部及勞動部互認為對方才是主管機闗,已讓私幼教保人員成為勞動權益孤兒。以18條而言,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這條文自幼照法移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照法通過至今5年,私幼教保人員加入工會的比例趨近於零!為何沒人加入工會?原因是園所規模小,勞方難以單獨對抗資方,本會具體建議,應於18條中明訂:「針對被檢舉並查證屬實確有違反勞動條件之園所,應實施勞動專案檢查三年。」,以保障教保人員工作權益及幼兒受教品質。
四、基本救命術應改為主管機關主動送訓方式辦理:
第27條規定幼教師及教保員每年皆要研習18小時,且每兩年要有8小時的基本救命術及3小時的安全教育含緊急急救演練一次,同法第38條訂有罰則,未完成訓練應處罰行為人,這是十分不合理的規定。近年來,各縣市基本救命術研習一位難求,並非教保人員不主動參加研習,而是無處可以研習。基本救命術研習與其他研習不同,能具體提升第一線教保人員之急救技能,對於減低幼兒意外傷害程度有一定之效用。本會具體建議,該基本救命術研習應由教育主管機關主動安排送訓該年度應參加人員,而非由教保服務人員自由報名。建議27條第二項增例文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送訓該年度受訓人員,且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