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報日期:106年2月24日星期五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幼兒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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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員轉任幼教師當年年終獎金支給爭議 已修法解決
由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105年8月以書函指示,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非屬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所列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轉任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職務,該段契約進用任職年資不得併計,以致衍生如桃園市、新北市等主管機關擬追回年終獎金之爭議。
全教總知悉上述情事後,偕同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鄭建信理事長,陳請立法院張宏陸委員協助關心本案,宏陸委員於同年11月邀集教育部與新北教產、全教總召開協調會,促成教育部著手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教育部106年2月3日發布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正增列:「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其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並增列第四項:「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換言之,原擔任教保員如於八月轉任幼教師,當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8-12月部分由12月在職的學校或幼兒園按任職月數比例以幼教師俸給核支年終工作獎金,1-7月份部分則由原擔任教保員之學校或幼兒園按任職月數比例分攤支給年終工作獎金。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自101年4月27日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前述法規修正增列事項係向前適用修正,意即溯及101年4月27日後聘任者,皆得適用此次辦法修正內容。
全教總感謝張宏陸委員關心教師年終獎金支領權益,促成本案從法制面合理解決,也特別感謝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鄭建信理事長等夥伴之協助。全教總也呼籲各校,在依規定扣回老師年終獎金涉及教保員任職比例的部分之同時,應協助發文提醒前任學校或幼兒園,應予分攤核發該部分之年終工作獎金,以維護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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