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
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特教字第1010056071B號 |
主 旨:預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 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613 (四) 傳真:(02)2397-6793 (五) 電子郵件:triston@mail.moe.gov.tw 部 長 蔣偉寧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及特殊教育班設施與人員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
現 行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係八十八年修正並更名之,前為七十六年發布之「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立法依據為七十三年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期間 歷經多次修正,其規範對象為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兒園,並採特殊教育班準用方式辦理,惟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八○○二八九三八一號令修正公布,其中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係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至特殊教育學校設立、組織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則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另定之。爰配合立法依據之調整,有關特殊教育班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之規定,實有訂定 之必要。
為順利推展特殊教育各項工作、提升特殊教育品質、保障特殊需求學生受教權益,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有關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亦涉及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爰一併納入本辦法規範。
基於上開說明,並綜合相關法規及議案,本部擬定草案重點如次: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幼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草案第二條)
三、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身心障礙教育之特殊教育班每班學生人數。(草案第三條)
四、 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資賦優異教育之特殊教育班每班學生人數。(草案第四條)
五、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特殊教育班之每班員額編制。(草案第五條)
六、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工作職責。(草案第六條)
七、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助理員之定義、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報酬。(草案第七條)
八、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定義與資格,及其專業服務內容。(草案第八條)
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報酬。(草案第九條)
十、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辦理特殊教育,其專責單位之設置及工作職責。(草案第十條)
十一、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身心障礙教育特殊教育班應有之教室與設施設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資賦優異教育特殊教育班應有之教室與設施設備。(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其教室與設施設備之管理及運用。(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 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及少年矯正學校設特殊教育班者,其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得比照辦法。(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詳細條文請見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 ... /type3/gov40/num13/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