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2修-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金申請辦法
各位老師: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金申請辦法」於104年1月22日第二屆第十七次理事會議修正如附件,有需要的會員請於有效申請期限內,依附件表格提出申請。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金申請辦法
102年3月 9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3年3月15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4年1月22日第二屆第十七次理事會議修正
一、目的:為發揮「自助人助」、「人溺己溺」之精神、激發會員「以會為家」相互照應之團體觀念,
而逹團結福利互助為目的。
二、對象: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者,無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情事,並履行會員應盡義務,且未積欠任何
應繳費用,並合於本辦法規定福利互助項目者,均為福利互助對象。
三、互助項目、申請資格、給付標準、申請期限、申請書(如附件)說明如下:
1.結婚祝賀金:
(1)會員結婚憑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可申請祝賀金2000元。
(2)自登記日期起二個月內申請有效,逾期恕不受理。
(3)補助對象以事件為主,新人皆為會員者由一位申請
2.生育祝賀金:
(1)會員本人或配偶生育,憑出生登記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可申請祝賀金2000元(單複胎同)。
(2)自生產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有效,逾期恕不受理。
(3)補助對象以小孩為主,父母皆為會員時由一位申請。
3.住院慰問金:憑公私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
(1)會員本人因傷病住院4~14日者,發慰問金1000元。
(2)會員本人因傷病住院15日以上者,發慰問金2000元。
(3) 會員本人因重傷病住院治療連續半年以上,一次發給慰問金3000元。
(4)一年內以一次申請為限,並於出院日二個月內申請有效。
4.死亡慰問金:會員死亡者,由法律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發給5000元。(需檢附死亡證明書、除籍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若繼承人和死亡會員不同戶,除身分證影本外,需另備繼承人戶籍謄本
四、資格審核:由承辦幹事整理後送秘書處初審,再送理事長複審。
五、視需要擇況派員赴現場或致電審核及慰問。
六、互助金發放:經審核完畢後,由理事長簽章後即行通知發放。
七、申請人如有偽造領取互助金情事,一經查明除追還已發互助金外並開除會員會籍。
八、經費籌措與管理:
(一)本辦法各項福利互助金所需經費,經理事會編列年度預算,由常年會費支應之。
(二)年度終了本會應造具全年度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除按時提交理事暨監事會議查核,每年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查,並在大會手冊公告。
九、本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金申請書 |
|||||||||||
申請人姓名 |
|
身分證號 |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
任教學校 |
|
電話 |
手機: 市區電話: |
||||||||
申請會員 之卡號 |
|
申請類別 |
□結婚祝賀金 □生育祝賀金
□住院慰問金 □死亡慰問金 |
||||||||
戶 籍 住 址 |
|
||||||||||
□匯款帳號 (請擇一填寫)
□親領免填 |
郵局戶名: 帳號:□□□□□□□□□□□□□□ |
||||||||||
其他行庫(須自付手續費30元) 銀行 分行 戶名: 帳號:□□□□□□□□□□□□□□ |
|||||||||||
檢 具 證 件 (請依申請類別之規定檢具影本,審查後均留存本會不再發還) |
|||||||||||
1.□結婚,出生登記,除籍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公私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證明。 3.□死亡證明。(1.3項併具) 4.□其他請註明 。 |
|||||||||||
申請人簽章 |
|
||||||||||
初
審 |
符合本辦法 --- 建議發放( )元
審查員簽章: |
理
事
長
簽
核 |
|
||||||||
- 本申請書填妥後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以送達日期為憑)至本會辦公室。
(本會會址:臺南市北區和緯路一段2號;會辦電話:06-2511717 )
-
1) 1040122修-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金申請辦法.doc
-
2) 1040122修-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金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