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110年會員附加「教師教責險」說明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110年會員附加「教師教責險」說明
緣起:
學校有「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校責險)、「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來緩解教師的部分職業風險。然而,「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的對象是學校,教師僅是附帶的被保障,教師在教學上非故意疏失造成的賠償、精神賠償、誹謗行為、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法等訴訟理賠,「校責險」是無法理賠的。因此,面對此教師教學上可能之風險管理,我們(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將於110年為會員附加「教師教責險」,共同分擔會員的職業風險。
納保「教師教責險」研議過程
我們(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於109年7月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10年起會費調為1500元附加教師責任險,
緣由如下:
一、為增聘專職人員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法律服務諮詢、政策擬定與研究、會員福利等會務。
二、地方教師工會上繳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之常年會費,109年起由每人200元調為每人250元。
三、109年7月15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章程修正案,以 323權超過出席權數三分之二通過修正調高會費一案,110年起常年會費調為1500元,並為會員投保教責險,讓會員能更安心於職場服務。
教責險保障的內容
本會預計附加教責險保障內容,包含精神賠償、誹謗行為、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及訴訟補助,對於教師因執行職務或管教時,非故意的疏忽或過失所導致的傷害(不含故意+違法行為)所衍生之理賠,運用保險來分擔老師們的憂慮。
專業責任:被保險人因義務違反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侵害智慧財產權:被保險人非因故意而侵害智慧財產權(不包含專利權及營業秘密)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誹謗行為:被保險人因非故意的書面或言詞誹謗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抗辯費用:被保險人為抗辯因記載於保單首頁且符合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事項或擴大承保事項之賠償請求所發生之抗辯費用,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身體傷害/財物損害:被保險人因專業服務,未達到法律所要求之注意標準、注意義務及專門技術所致者,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納保教責險的權利與義務
此附加「教責險」,關乎保險公司的作業,也關乎會員的權益,因此有幾項權益需要每位會員留意配合:
1、必須擁有本會會員身份(當年度經常會費已繳納)
2、110年01月01日起生效(涉及與保險公司的作業,務必於109/12/20前繳納本會110年的經常會費;逾上述期日(110年後)則以當月10日前完成繳費,次月1日生效)。
3、保險公司會提供一份教師教責險個人(電子)保單,保障權益。
後記:
保險的用意在於風險的預防性分擔;都希望大夥一直平安無事,沒有人會想要被賠償而投保。各種商業保險五花八門,但身為教師的您可能忙得忘了為自己準備一份職業保險,我們(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重視會員權益,願意用工會集體能量為您附加一份教責險,讓會員多一份依靠。歡迎持續支持工會成長,加入工會團結能量,詳情請洽各學校教師工會支會,或來電06-2089766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