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已三讀通過
呼籲小校教師「團結入會實質過半」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係根據教育基本法第7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訂定,目前已經過議會教育委員會與法規委員會聯席審查通過,並完成三讀待公布後實施。除了將對臺南市的教育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之外,亦將造成臺南市敎學現場的敎師們面對工作環境與工作條件巨幅改變的重大挑戰。
該條例修正前後對未來南市教育發展的影響,初步分析如下:
一、官方與民間皆可主動提出委託私人經營之學校標的,原市府版本沒有任何設限,通過版本有學校規模、學校總數的限制,另要求民間提出須有校內三分之一教師連署同意,主因完全沒有設限的開放並非正確,採部分鬆綁反而得以導引南市教育穩步開放發展,並讓現有敎職員工的工作權獲得保障。
二、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所有經費皆有政府提供,原市府版本沒有履約保證與罰則,通過版本增訂以求非營利私法人辦學產生多元創新的成效,並盡量防止弊端的發生。
三、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並非僅限實驗敎育的學校型態,原市府版本委託程序較鬆散,通過版本增訂組成評估小組不但有各團體代表亦有校方代表,最後再由本市教育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通過,程序較為週全可提升委託私人辦學教育理念的落實。
敎師們可採行因應措施
一、加入工會,因教師工會本身就是非營利私法人,組織基本任務就是保障學生受教權益與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故敎師工會應積極參與政府釋出委託私人辦理學校標的的投標,以優越計畫參與競逐,落實私人辦學公益本質的理念。
二、小校教師過半加入工會,因所有小校皆有可能成為委託私人辦學的標的,民間提出雖有校內三分之一敎師連署通過才得以提出之規定,但畢竟法律程序的保障不足仍有被迫離開任教學校的事實。唯一有效保障工作權益的方法是加入教師工會,實質過半取得啓動團體協商進入法理角力的鑰匙。
基本上,就本會關心師生權益的組織立場而言,既然條例的訂定已無法避免,那本會在「學校委託私人辦理需要公聽會、具有嚴僅評估審查機制、保障老師之相關工作權益及學生的就學權利及品質把關」之原則下,那就在條文的訂定與修正盡全力做好立法的遊說工作。
茲將該條例的立法歷程及本會參與過程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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