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施要點的法源依據為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本次實施要點有一個重大突破---即教師因奉派公務而補休者,得由學校核支全日4節或半日2節之代課費。原先規定是補休課務必須自理。舉一個實例:學校排定輪值交通導護應屬奉派公務,若此草案通過,根據南市規定一週得補休半日,兩節課務得由學校核支代課費。
本次會議另有一個擇優進步條款---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原先南縣規定是連續五日以上之病假才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另作一個提醒----只要教師奉派公假、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得由教務(導)處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參加是項會議的教師團體成員,皆多次發言為教師權益力爭。教育局再次發函學校公開徵詢意見,大家的權益請大家一起來維護,若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會連絡。
E-Mail: tneu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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