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於服務契約之意見,預計下週發出,歡迎轉貼,但使用前請說明這是眾多會員繳費加入的全教總討論出來的:
收文者:各地方工會、全國公立幼兒園、國小附設幼兒園
主旨:本會對於幼照法第41條規範園方須與家長簽訂契約之立場及針對「教育部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範本」內容之修正建議,請 貴園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幼照法第 41 條「幼兒園受託照顧幼兒,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 訂定書面契約範本供參」。
二、近日教育部發文調查全國幼兒園與家長簽訂契約之比率,引起本會幼教師會員紛紛詢問本會對於該契約內容之建議。經本會幼教委員會與律師討論後,針對教育部版的契約內容建議已由紅字標注(如附件)。
三、本會建議:(一)園所若以開學通知單型式要求家長簽名以取代書面契約,須注意該通知單內容已明確讓家長了解所簽名之通知單係屬契約性質,以減少爭議。(二)教育部提供之契約,簽約之兩造為園方與家長,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拘束,園方與家長應受拘束。惟教保人員並非前開契約之簽約主體,教保人員之法律責任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因園方與家長間是否簽署前開書面契約而有不同。(三)本會秉持保障全國會員及幼兒受教權之原則,將對於條文之具體建議標注於契約中,若貴園與家長非簽契約不可,則參考本會之契約建議內容修訂,以維園所、教保人員及幼兒之權益。
四、本會地方會員工會共計17縣市,若有關於幼教政策之建議或入會之詢問,請洽詢本會所屬縣市工會或來電02-25857528及透過電子郵件(全教總秘書楊珮伶 spell127@nftu.org.tw)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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