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快訊 <第15期> 內容如下 : 請詳閱附檔
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通過 之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重要章程修正條文 與 影響說明
一、第16條原條文:
支會每滿30人得選出1名會員代表,會員人數畸零數逾計算標準之半者增選1人。支會會員未達30人者,得與其他相同情況支會共同選派,每滿30人得選派1名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之任期與本會屆次相同;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訂之。
【修正】為:
學校支會每30人置本會會員代表1名,餘數不滿30人時以30人計。學校支會其會員代表選任方式由學校支會擬訂。
會員代表權數以每10人為一權,餘數不滿10人時,以10人計。每一會員代表行使權數以三權之倍數為限,不滿三權或扣除三權之倍數仍有剩餘權數者,以其實際權數或剩餘權數行使之。
學校支會人數在30人(含)以下者,得由會員代表任支會召集人,人數超過30人之學校支會,其會員代表得票數最高者得為支會召集人。
會員代表之任期與本會理事、監事屆次相同,就任日期為當屆第一次會議召開日起算。
【說明】:
組織要擴大必須能包容廣納各方意見,且須確保每個會員權利,不能讓少數會員聲音不見。原教師會時代的規定是教師數未滿30人的學校不得籌組學校教師會只能籌組跨校聯合教師會,但以實務運作經驗來看跨校聯合教師會其組織發展相當困難。101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12班以下約占半數,受少子化影響推估至106學年度12班以下將高達七成,若仍維持原教師會時代運作模式,組織的運作困境將加劇。去年理事長帶領秘書處幹部走訪不下百所學校,深知資訊傳遞的落差與經驗傳承的斷層對組織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此必須從制度面來變革方有機會改善此現象。章程第16條的修正〈註:市教師會亦連動修正〉將使所有學校支會皆得以派出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即使該校僅有一位會員仍然可派出代表與會表達意見且擁有權數來行使投票權,如此機制讓偏鄉小校的意見得以呈現應較為公平。另工會與教師會是由下而上的組織,會員代表的產生機制一致有助於兩會的真正合一,促使會務發展能深入各個角落。
二、第39條原條文: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修正】為: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理事會得決議為特定會員繳付一定數額之費用以保有臺南市教師會之會籍。
【說明】:
縣市教師會合併後的市教師會章程第27條訂定為:同時加入本會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之會員,由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代扣並撥付本會每名會員200元。因此基本上會員若沒有聲明不加入市教師會,只要加入為工會會員就可同時取得市教師會會員資格。在由教師會轉型為工會得過程中,教師會可說是教師工會的母親,母親當然希望孩子茁壯成長,同時孩子應照顧母親,所以二會在章程中設立了會費繳交的連動條款,強化相互連結與促進團結。在教師法與工會法對教師組織的法定權益考量下,地方級教師會與教師工會的同時存在仍有其必要性,但組織的轉型不應打折也不應再轉折,兩會將朝祕書處與幹事部進一步合署辦公為原則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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