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南市教師會組織章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南市社團字第1090962454號核備
中華民國111年8月13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25 條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27 條
中華民國 105年 5 月 21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 20 條
中華民國 101年 05月 19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全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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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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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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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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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內,並得在本市各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
第 二 章 【宗旨與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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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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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維護教師尊嚴、實現教育專業自主權、保障教師權益及學生受教權,並藉由推動教育改革成功,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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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教育局協議教師聘約準則。 四、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五、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令組織。 六、制定本市教師自律公約。 七、促進、舉辦教師進修及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 八、與各社會團體、機構之溝通、聯繫。 九、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十一、監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專款專用。 十二、與國內外學術團體之學術交流。 |
第 三 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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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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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校教師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一、團體會員以學校教師會為單位,得推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本會於未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得設分會,會員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三、本會於未成立學校教師會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四、本市幼兒園教師會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五、會員向本會申請登記,繳納會費,經理事會通過即為會員。 六、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
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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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申訴權。 二、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四、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申訴權。 |
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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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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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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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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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學校教師會及本會分會每30人置本會會員代表1名,餘數不滿30人時以30人計。學校教師會及臺南市教師會分會其會員代表選任方式由學校教師會及本會分會擬訂。 會員代表權數以每10人為一權,餘數不滿10人時,以10人計。每一會員代表行使權數以三權之倍數為限,不滿三權或扣除三權之倍數仍有剩餘權數者,以其實際權數或剩餘權數行使之。 |
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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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及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代表參加各項法定組織。 五、議決本會工作計劃、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之財產、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
第 1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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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會設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
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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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均為本會理、監事當然候選人。 本會各會員所屬之個人會員,經所有會員代表十人以上連署,亦得為理、監事候選人。 各會員代表每次選舉僅能連署理、監事各一人,以先向本會提出者為準。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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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六、選派代表參加各項法定組織。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1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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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重要業務及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三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四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理事代表本會參加全國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 |
第 1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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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及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1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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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
第 1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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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1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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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或被罷免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2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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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秘書處下設政策部、組織部、文宣部、福利部、資訊部、教學研究部及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行政單位,各行政單位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及秘書若干人,另得視需要置研究員、組長各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 理事長提名前項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
第 2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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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
第 五 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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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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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 |
第 2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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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2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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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
第 2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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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
第 2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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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及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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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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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1.同時加入本會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之會員,本會酌收會費200元整。 2.非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之會員每人年費1500元(包含上繳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會費,並隨上繳會費異動而調整之)。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
第 2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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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 2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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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監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
第 3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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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3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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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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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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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 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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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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